古巴商会提供古巴新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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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巴商会提供古巴新投资法2014-05-16118号法律外商投资法特此通知: 古巴共和国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第八届立法大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于2014年3月29日决议如下: 理由: 我们国家在取得可持续发展方面面临挑战,可以通过外商投资,获得外部融资、技术和新市场,以及将古巴的产品和服务置于国际价值链上,并对国内工业产生其它积极效果,以此方式对国家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理由: 党和革命的经济及社会政策纲领领导下的古巴经济模式的更新,所引导的全国经济变化,促使我们检视和规范1995年9月5日颁布的第77号法律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以对国民经济带动更多刺激,确保外国资本的吸收,可在保护国民
2、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以及在尊重国家独立及主权的基础上,对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做出有效贡献。 理由: 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不同类型的资产中,包括合资企业资产、企业资产和经济体资产,关于国有资产,为了有益于其发展,在国家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可将国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 结论: 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根据共和国宪法第75款b条所授予的职权,颁布以下法令: 第I章 目标和内容第1款:1.- 本法以尊重法律、主权、国家独立和互惠互利为基础,以建立境内外商投资法律框架为目的,对我国繁荣、持续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 本法及其补充法为投资商建立了一套便利的、保障的和具备
3、司法安全的体制,这将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 3.- 在我国的外商投资用于出口市场的多样化及扩大,引进先进技术,替代进口(优先食品行业)。获取外部融资,创建就业新机会,领会管理方法,并将管理方法与开发生产链相结合,以及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来源,来改变我国的能源主体结构。 4.- 本法的规定包括了对投资商、外商投资的目的行业、外商投资的可采取的方式、不动产方面的投资的保障,对出资及评估的保障,以及包括对谈判体制与授权体制的保障。也建立了银行、进出口、劳动力、纳税、保险储备、财产状况登记的相关体制;本法包含环境保护、自然资产的合理使用、科技创新的保护的相关条例;制定了外商投资的调控方案及争端解决机制
4、。 第II章术语表第2款:- 本法及其条例在各种情形下所使用的术语,说明如下: a) 国际经济体: 国内外投资者联盟,位于境内,进行物资生产、服务提供或二者兼备,以盈利为目的,该联盟包括合资企业及国际经济体的合约方。 b) 授权: 为了实施本法规定的各种外商投资方法,由部长会议或国家中央管理机构主管颁发的已生效的权力。 c) 外国资本: 来自于外国的资本,以及外国投资者分红和收益依照本法进行再投资的部分。 d) 高级管理职务: 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中的管理机构的成员职务,以及国际经济体的各合约方的代表。 e) 特许管理: 在某项公用事业、公共项目的执行或公共领域资产的开发中,在规定的条件和期
5、限下,由部长会议授予的临时性的已生效的权力。 f) 国际经济体合同: 一个(或多个)国内投资者和一个(或多个)国外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实现未由各合约方的法人组成的国际经济体的自身行为。 g) 外商独资企业: 不受任何具备外国资本的国内投资者或自然人影响的具备外资的商业单位。 h) 合资企业: 以实名股份公司的形式组成的古巴商业公司,参股方可以是一名(或多名)国内投资商或一名(或多名)国外投资商。 i) 雇主单位: 根据与单位有劳动合同的工作者的申请进行有关合同的签订,为了与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协调上述合同,从而成立的具备授权法人的古巴单位。 j) 资产: 古巴员工和国外员工所得的工资、收
6、入及其他报酬,以及其他收益、补偿和额外支付,除了可能存在的来自于经济刺激基金的部分以外。 k) 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商在授权的期限内的、根据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的、承担商业风险的、预期获益的、并对国家发展有所贡献的已实行的出资。 l) 外国投资商: 住址及资本位于境外的、以股东形式参股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的、或代表国际经济体合约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m) 国内投资商: 住址在境内的、作为股东参股合资企业的、或作为国际经济体合约方的具有古巴国籍的法人。 n) 开发特区: 通过吸引外商投资、技术创新、产业集聚的方式,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着眼于增加出口、有效替代进口、产生新的就业机会而建立的,
7、并与国内经济切实对接的具有特殊体制和政策的区域。 第III章投资商保障 第3款:- 古巴向外国投资者保障其收益,并保障其投资将在整个已获许可的期间内得到维护。 第4款:1.- 在境内的外国投资享受充分的司法安全保护,不被征收,除非征收行为因有利于公共用途或社会利益,并提前由部长会议根据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由古巴政府签订的关于投资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现行法律的规定,按双边合同中的既定商业价值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适当的赔偿。 2.- 如未就商业价值达成一致,则由具备国际声誉的贸易评估机构进行定价,由财政和物价部授权,由征收过程中牵涉各方订立契约。如各方在选定上述机构上存在不同意见,则将通过抽签进行确定
8、,或借助司法途径。 第5款:- 在国内的外国投资根据古巴法律的规定或古巴法庭的裁决将受到保护,不受第三方境外他国的法律约束。 第6款:1.- 对合资企业、国际经济体合约方、外商独资企业的业务开发所授予的授权期,只要在该期限到期前由有关方提出申请,可由原授权机构给予延期。 2.- 如到期未进行延期,将根据宪法或现行法律规定,对合资企业、国际经济体合约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结算。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将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向外国投资商的进行支付。 第7款:1.-国际经济体合约方的外国投资商,可根据各方提前商定及预先授权,以任意方式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给我国、第三国或国际经济体的任意合约方,除非合同
9、另有规定外,接受方将收到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商,可根据预先授权,以任意方式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给我国或第三国,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接受方将收到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8款:- 本法中外国投资商对应第6、7款的款项的接收应根据各方协议确定。如果有必要可随时在相关进程中诉诸第三方以确定金额,应选择一家具备国际声誉的贸易评估机构,并经财政和物价部批准。 第9款:1.- 国家将保障外国投资商可自由向境外转移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无需支付税费或其他与汇款有关的费用,汇款包括: a) 投资开发的分红、收益; b) 本法第4、6和7款规定的款项。 2.- 向合资企业、国际
10、经济体合约方、外商独资企业以任何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自然人,只要不是古巴共和国的永久居民,根据古巴中央银行的相关规定,有权将其所得财产转移到国外。 第10款:- 合资企业、国际经济体的合约方中的国内外投资商,将受惠于本法规定的特别税收体制,直至所授权的受惠期限到期为止。 第IV章外商投资目的领域及机会目录 第11款:1.- 外商投资被授权可涉及所有的领域,除了国民医疗、教育、军事,除非上述投资仅用于企业内部体系。 2.- 部长会议将为推动外国投资机会制定相关的总体政策和领域政策,并由外贸外资部在投资机会目录上予以公布。 3.- 国家中央管理的各组织机构、获得外商投资的各国有单位,根据已获批的政策
11、,有义务向外贸外资部确认并提交外国投资的贸易提案。 4.- 外贸外资部每年向国家部长会议汇报为国家中央管理的各组织机构、获得外商投资各国有单位所编写的投资机会目录的执行、更新情况。 第V章关于外商投资第一部分外商投资方式 第12款:- 本法所定义的外商投资为: a) 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商向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参股,或为国际经济体的合同出资,以有效方式参与贸易控制。 b) 没有直接投资的条件,是指以股票或其他公共、私有有价证券进行的投资。 第13款:1.- 外国投资可采取下列方式: a) 合资企业;b) 国际经济体合同;c) 外商独资企业 2.- 国际经济体合同包含开发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