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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立法zhuansheng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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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2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概述o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一、行政立法的概念o 1 1、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具有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o 表现形式:行政法规、规章o 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不属于行政立法范畴。32、行政立法的特征 (1) 针对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2)具有准立法性。 表现在行政立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调整事项的规范性和效力的持续性。 (3)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般要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议、会议通过、签署、公布等程序。4

2、中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图中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图 立法机关立法形式1国务院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规章57第二节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的规定。 -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9(2)法律优先:指法律在效力等级上高于行政机

3、关的规范性文件,上一层级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级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因此,任何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3.行政法规可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13 1933年6月16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国家工业复兴法,国会在进行这项立法时的本意在于尽力挽救濒临经济“大萧条”(The Great Depression)的美国经济。1933年国家工业复兴法第3条授权总统制定“公平竞争规章”,以管理贸易和工业。 1934年4月13日,罗斯福总统批准了依照国家工业复兴法第3条制定的“活家禽管理办法

4、”。该规章的规定几乎涉及了家禽业的各个方面:营业时间、雇工人数、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和贸易活动。 同年,纽约政府在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舍克特家禽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它有18点违反了“活家禽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这些违法都是密谋所为。在初审抗辩中,被告舍克特家禽公司认为,上述管理办法是根据国会违宪的授权法制定的,它试图对州际贸易的规定已超出国会的权力,而且,其某些条款的规定是与宪法第5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相悖的。14n 地区法院没有采信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而判决其地区法院没有采信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而判决其败诉。家禽公司不服,于败诉。家禽公司不服,于19351935年向联邦最高法院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请求法院宣布国会对总统的这种授权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宣布国会对总统的这种授权是违宪的。是违宪的。n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国家工业复兴法第3条的规定没有先例。它对任何工贸行为都未给予标准,没有对特定的行为以适当行政程序为本作出行为准则,恰恰相反,它是授权要他人来作这些准则规定。从第1条中广泛的宗旨和规定的极少限制的本质来看,在批准或制定规定,以及依此在制定国家工商业的法律方面,总统的自由裁量权是无拘无束的。所以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如此授权的规章制定权是一个违宪的授权”。15 在早些时候,联邦最高法院还判决了巴拿马炼油公司诉瑞安一案。在该案中,原告是对国家工业复兴法第9条授权总统管理有关石

6、油及石油产品在州际和对外贸易运输中的规定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这样的授权是违宪的,国会不该把管理经济的权力交给总统。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要想维持宪法的权威,就必须对授予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给予限制。授权的限度不得超越宪法的权力,而国家工业复兴法第9条的规定却远远超过了。就有关石油产品的运输问题,国会既没有宣布政策;也没确立标准,更没有制定规则,对允许石油运输或禁止石油运输的情况和条件,没作任何要求和规定。 “如果第9条第3款被确认是合法的话,对国会在委托其立法职能时,所称得上的任何限制都是没用的”。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认为:“国会不是在履行立法职能,而是凭其乐意,就其选择的事项,把它传送给总统、其他官员或一

7、个行政机构。问题不在于我们面临的这个法律含有的重要性有多大,而是关系到我们政府体制中核心部分的立法之宪法秩序。” 16 以上两个案例均确认了国会授予总统规以上两个案例均确认了国会授予总统规章制定权的授权行为违宪,章制定权的授权行为违宪,主要理由在于授主要理由在于授权缺乏必要的实体标准要件权缺乏必要的实体标准要件。事实上,国会。事实上,国会在立法时有时要涉及很多复杂的、新的问题,在立法时有时要涉及很多复杂的、新的问题,它无力作过细的规定或较明确的标准。它无力作过细的规定或较明确的标准。 当联邦最高法院认识到国会的这一困难当联邦最高法院认识到国会的这一困难处境之后,也表现出了充分的谅解,所以在处境

8、之后,也表现出了充分的谅解,所以在此后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史上,再没有第三此后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史上,再没有第三个被宣布违宪的国会授权法。据此,许多学个被宣布违宪的国会授权法。据此,许多学者者主张应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控制授予规章主张应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控制授予规章制定权的行为制定权的行为,但也有学者对此嗤之以鼻,但也有学者对此嗤之以鼻,比如伯纳德比如伯纳德施瓦茨先生就强调指出:在授权施瓦茨先生就强调指出:在授权立法或制定规章时,以程序代替标准尤其不立法或制定规章时,以程序代替标准尤其不合适。合适。17二、规章的制定二、规章的制定l(一)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l1.部门规章: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

9、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l2.地方政府规章:l(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的事项;l(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l(二)制定程序l(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与公布18第三节行政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等级 1、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10、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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