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文档大全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

上传者:2****5 2022-06-14 15:35:38上传 PPT文件 953.50KB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_第1页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_第2页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_第3页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47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第八章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再保险 本章结构第一节再保险概述第二节比例再保险第三节非比例再保险第四节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第一节再保险概述知识框架知识框架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四、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五、再保险的职能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无论原保险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还是责任保险,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下对被保

2、险人都负有损失补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是决定再保险方式的两个核心因素,它们都是根据危险单位来确定的。(一)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照一个危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危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但也比较复杂,应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和危险类别来决定。 (二)自留额和分保额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也可

3、以根据赔款金额计算。所依据的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也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非比例再保险。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保险和再保险从实质上都是对危险损失的承担、分散和转嫁。保险和再保险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再保险反过来对原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促进作用,但两者之间仍存在许多不同之处。1.保险标的不同。2.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虽然从逻辑上看,再保险业务产生于原保险业务基础之上,先有原保险才有再保险,但再保险与原保险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保险行为。四、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一)可保

4、利益原则再保险合同的订立,须以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二)诚信原则直接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它要求分保分出人对分保接受人说明原保险危险的每一个实质情况,就像原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向其说明有关实质性危险的所有情况一样。(三)补偿原则再保险的职能是补偿,是投保人向原保险人索赔后,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原保险人进行的补偿,再保险的损失补偿可以看做是原保险人对其被保险人所负责任的补偿。(四)承保标的存在原则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契约责任,而责任依附于保险标的物,以这个承保标的的存

5、在为条件。五、再保险的职能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同原保险一样,是对危险的分散,而且是在更大范围内的分散。同原保险相比,再保险对危险的分散具有以下特征:1.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2.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3.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4.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第二节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也称保额再保险,采用这种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双方事先以总保险金额和原保险人自留份额为基础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双方按照该比例确定各自责任额,危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依据这个比例分摊赔款。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实际就是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实践中有两种方法:直接制定和间接制定。比例再

6、保险充分显示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一般性大额保险业务和巨灾保险业务等等。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类。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当承接到一笔业务时,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该比例分割,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保给再保险人。成数再保险合同一般要求的自留额比例较大,为40%50%。为了把保险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成数再保险合同按每一个危险单位或每一份保单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在这个限额以内,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分担责任;一旦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

7、超额部分需要寻求其他方式处理,对于等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仍然按照原定比例分担责任。 例如,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自留比例为40%,分出部分为60%,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表。表82可以更清楚地说明成数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这里假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均未超过合同的最高限额。 成数再保险的优点:第一个优点是保持合同双方利益一致。第二个优点是手续简单,节省成本。成数再保险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第一,成数再保险过于僵化,缺乏弹性。第二,由于不论金额高低,一律按固定比例划分责任,所以针对各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不能均衡化。成

8、数再保险容易操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多用于新公司、新业务。相对而言,经验丰富、历史悠久的公司一般较少采用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和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往往能发挥最佳的效果。二、溢额再保险 (一)溢额再保险的概念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合同,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的原保险人无须将所有的原保险业务分保。当保险金额小于事先确定的自留额时,由原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只有当保险金额大于自留额时,才将超出部分分给再保险人。而在成数再保险中,不论保险金额大小如何,均要

9、按比例分出。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溢额再保险成立的先决条件是保险金额超过预定的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保险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但这种承担不是无限制的,再保险人为了控制累积危险的发生,会对溢额分保合同规定一个限度,仅承担限度以内的保险责任。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确定了这三个要素,也就确定了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三)多层溢额溢额再保险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不能满足全部分出业务的需要时,可将全部溢额超过第一溢额的部分转入第二溢额,如有需要还可组织第三溢额,以此类推,直至把所有的保险金额分配完毕。(四)保险责任的分摊多层溢额的安排

10、涉及每一份再保险合同“线数”的确定问题,也就是最高保险金额的确定问题。下面以一份溢额分保合同的例子简单地说明多层溢额再保险如何确定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假设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1%,自留额为10万元,第一溢额为200万元,即20线。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与成数再保险双方利益完全一致不同的是,溢额再保险的分出人和分入人利益上存在差异。一般对分出人较为有利,主要就是因为分出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掌握了主动权。溢额再保险的不足之处在于手续烦琐,因此溢额再保险的经营费用要高于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实际中运用得较广泛的一种保险方式。对于危险小、利益优厚的业务,原保险人往往通过

11、溢额再保险获得充足的保费收入。对于保险金额高低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结合起来,签订一个合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具体运用中又分为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两种。(一)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采用这种混合分保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合同处理。 (二)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采用这种混合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合同,确定自留部分,并对自留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例如,


文档来源: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12625477.html

文档标签: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