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文档大全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doc

上传者:住儿 2022-06-06 20:39:35上传 DOC文件 17 KB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法院的错误管辖,使法院正确合法地行使审判权,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一定程度上克服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是很周全,存在很多问题,从而影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所以就如何完善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讨论是本文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8(C)-0148-02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确定管辖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落实民事审判权、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比较原则,使民事案件的管辖容易出现问题。为了纠正错误的管辖,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管辖权异议这一救济制度。
一般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14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还没有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四,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2
二、我国现行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及客体过于狭窄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年7月28日《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中明确否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在实务中,一般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仅限于被告,其他当事人不享有管辖异议权。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也即在运用哪些管辖规则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法院无管辖权。在实务当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大多数是针对地域管辖权的,也有极少数是针对级别管辖权的,当事人对于移送管辖、指定管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文档来源:https://www.taodocs.com/p-690153363.html

文档标签: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