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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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2011年10月18日财会【2011】17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会计法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公司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992年两则两制的发布 2005年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 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 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 形成一个体系 统一一个范畴(小企业) 服务两个对象(税务和银行
2、) 协调三大关系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满足税收征管信息要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 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行业 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划型关系农林鱼牧小型50-500万元以下工业小型20-300人以下300-2000万元以下两者同时满足建筑业小型资产300-5000万元以下300-6000万元以下两者同时
3、满足批发业小型5-20人以下1000-5000万元以下两者同时满足零售业小型10-50人以下100-500万元以下两者同时满足房地产业小型资产2000-5000万元以下100-1000万元以下两者同时满足交通运输小型20-300人以下200-3000万元以下两者同时满足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的1月1日起转为执行
4、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重新分类、确认、计量,追溯调整)(重新编制期初)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等组成; 规定了60多个(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160多个会计科目),分为5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类、损益类; 小企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附注 所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照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准则会计科目对照表,将企业各个会计科目的余额转至本准则所
5、规定会计科目的会计账户之中即可;在编制2013年会计报表时,对其中的“年初余额”或“上年金额”根据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或科目发生额进行反映即可,不进行调整。 第二章 第五条至第四十四条共40条 第一节 流动资产共20条 第二节 长期投资共11条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共11条 第四节 无形资产共5条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共2条 在资产方面,新准则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税法中有关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存货计价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冲减投资成本处理。 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后续
6、支出与税法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取得资产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 2、在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仍维持取得时的历史成本金额;3、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三十四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确认资产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即各资产类别项目相应损失管理)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
7、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备用金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进行核算,也可以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设置“备用金”会计科目。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投资目的很明确; 2、投资时间比较短; 3、投资品种易变现; 以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8、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在本准则中“相关税费”,统一是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2、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款、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会计科目核算。 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1、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2、部分出售某项
9、短期投资,可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出售短期投资的成本。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预付账款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如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以及外包工程的工程款。 预付账款可以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应收票据 发生商业汇票贴现时,应根据票据的(票据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进行分别处理,对于有追索权的票据在贴现时不直接冲销应收票据,而时计入短期借款
10、科目核算,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存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 ”。1、坏账损失确认的时点: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2、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见本准则第十条),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3、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4、坏账损失发生时特别注意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坏账损失应当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共7条); 该公告第二
11、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该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产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8个项目。 小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