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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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比2015年5月概述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年6月月1日日正式起航施行,新基金法根据近年来基金业的发展要求,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涉及多项制度调整。以“为公募为公募基金松绑解缚基金松绑解缚 、为公募基金正名定分、为资产管理业、为公募基金正名定分、为资产管理业树立标杆树立标杆”为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体现了新基金法大视野、创新性、开放性大视野、创新性、开放性的特点。第一章:总则u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
2、定。约定了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权利义务u将监管范围从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方式拓展到公开和非公开募集新基金法适用范围扩大u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新增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的特别规定范围扩大权责明确税收要求第二章:基金管理人u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转变为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担任要求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担任要求u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基金管理
3、公司设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程序做了变更重大事项u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新增:完善了利害关系的管理,加强了备案管理约束利害关系第三章:基金托管人u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允许作为基金托管人的金融机构范围扩大范围
4、扩大u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变更为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归口管理u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措施。新增:明确了对基金托管人的处罚条例处罚要求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u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5、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等权利。对公开/非公开募集方式的基金权责做了解读权责约定u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新增: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做了更明确规定明确权利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方式由核准制改成注册制注册制u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