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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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租船运输合同本章需要掌握的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类型、标准格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租约项下签发的提单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标准格式、合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与期租和程租的区别、与财产租赁的区别第一节 租船运输概述一、租船运输 定期船运输 vs. 不定期船运输 出租人与承租人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航次租船的概念与特点出租人负责事项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定期租船的概念及特点出租人负责租金率、淡水费、交还船 光船租赁的概念和特点承租人负责船舶担保物权、设备或仪器的变更费用二、租船业务一般流程 租船经纪人
2、佣金(回扣佣金)法律属性 租船运输合同订立流程询价 报价还价 报实盘接受订租 签订订租确认书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 标准租船合同格式英国航运公会GCBS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日本海运集会所(The Japan Shipping Exchange)标准航次租船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 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navian Voyage Charter) 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 of shipping Walsh Coal Charter Party)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
3、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92条 海商法第94条 合同自由 金康(GENCOM)标准合同格式、海商法第93条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船舶状况 船名 替代船舶 船舶国籍或船旗 重要性 违约行为 船级 不保证整个合同履行期间 船舶吨位 登记吨与载重吨 船舶位置和动态 保证义务 过失或误述,海商法第96条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 什么叫预备航次 预备航次的法律属性 合同中的规定 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 受载期(laycan):违约海商法第97条第2款 解约日(Canceling date):承租人;解约日的确定方式 质询条款(Interpe
4、llation clause):海商法第97条第1款 关于货物的约定 货物种类海商法第100条 货物数量 满仓满载(full and complete cargo) 宣载(declaration),百分比或上下限 亏舱费与短装损失 未备妥货物的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 装卸条款 装卸港口与泊位 选港时间:按合同签发提单前; 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适航平衡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费 适航平衡条款(seaworthy trim) 港口安全义务的不同观点 海商法第101条 装卸费用的负担 班轮条款(Liner Terms)泊位条款(Berth Terms)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