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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反垄断法

上传者:97****76 2022-07-14 07:20:34上传 PPT文件 265.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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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垄断(一)经济学上垄断的定义经济学上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市进行控制,并在一定领域内是指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一般认为,依其集中度,市场结构有四种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寡占和垄断(独占)。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有三层涵义: 最狭义的垄断,指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即独占 狭义的垄断,是指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广义的垄断,包括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在内的市场结构,指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概述(二)法学意义上的垄断(二)法学意义上的垄断 以经济学

2、意义上的垄断为基础。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垄断具有违法性二、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 概念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排除竞争、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以保障经济活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体例:立法体例: 松散式的立法体例。美国 单独立法。德国、日本。 合并立法。加拿大、法国。反垄断法的地位反垄断法的地位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

3、系,主要集中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行使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同划分上。 反垄断法与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则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同划分上 政策性。政策性。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垄断法第4条 程序依赖性。程序依赖性。 国际趋同性。国际趋同性。 理论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理论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三、反垄断法的特征 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拥有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

4、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搭售、差别待遇。 经者集中营经者集中营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四、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下列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

5、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我国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

6、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条 机关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反垄断法从幕后走向前台 反垄断法从个别国家走向全世界 反垄断法的区域化和国际化 新经济形态

7、给反垄断法注入了新的活力五、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五、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又称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自由的协议、联合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二)特征 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和经营者团体 垄断协议是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达成的 垄断协议表现为经营者共同实施的行为 垄断协议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 垄断协议需要有特定的市场条件(三)类型类

8、型 (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在产业链上不同关系主体间的联合: 横向垄断协议 经营者为了限制竞争,共同获取垄断利润,和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的、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其他经营者订立联合限制竞争协议。这种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是横向垄断协议。 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价格行为) 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固定价格对竞争的损害非常严重,各国对其处罚也非常严厉。 固定价格一般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划分市场(横向分割市场行为)划分市场(横向分割市场行为) 划分市场是指处于产

9、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联合抵制联合抵制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不当技术联合(限制技术进步行为)不当技术联合(限制技术进步行为) 不当技术联合,是指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横向限制产量行为横向限制产量行为 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行为 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或招标

10、人和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限制竞争,危害其他招投标活动参与人利益的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限定转售价格区间,限定交易相对人的定价权,默示限定转售价格等;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排他性交易行为(独家交易),选择性交易行为(特许协议)等。 限制转售价格限制转售价格 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包括限制最低价格和限制最高价格 独家交易独家交易 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

11、者与下一环节经营者之间,用其一方或双方各自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对方在特定地区不与第三方发生与对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 特许协议特许协议 是指经营者将其已投入流通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企业形象标示、经营方式、专用技术等整体或部分有偿地准许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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