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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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及释义有关规定及释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廖 建办公电话:87513756 QQ号:407263969前 言一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的概念 1、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 2、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二二、劳动争议的特征、劳动争议的特征1、劳动争议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主体具有特定性
2、2、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具有双重特性、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具有双重特性3、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和利益、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和利益 4、劳动争议与生产和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劳动争议与生产和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一、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第二条)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三、发生劳动争议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第四条)四、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第五条)五、劳动争议处理举证责任规定(第六条)六、用人单位明显违法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九条)第二章第二章 调调 解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规定(第十条)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规定(第十一条)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形式(第十二条) (一)书面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四、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 五、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第十四条)
4、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申请仲裁的规定(第十五条)七、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第三章第三章 仲仲 裁裁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规定 一、仲裁的一般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第十七条) (三)国务院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职责(第十八条)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办事机构(第十九条) (五)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第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第二十一条)二十一条) 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 1.一般地域管辖;
5、 2.特别地域管辖 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加人(第二十二条、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加人(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 (三)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 (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节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第二十七条)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第二十七条)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概念 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