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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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解决市场退出与重整问题。一、破产一、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在法院主持下依法将其全部财产用来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且在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同时终止其企业资格的清算程序。谁破产谁破产(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怎么破产怎么破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判定依据不能清偿债务的判定依据:(1)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包括在资金、信用、生产力三个方面都不具备清偿能力。(2)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债
2、权人已要求清偿,但债务人无力清偿。(3)债务不能清偿必须是一般并持续的。即清偿对象是众多的,不单是个别债权人,而且时间不是间断的,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二、破产的法律特征二、破产的法律特征1、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是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来实现其债务清偿。2、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况下运用的偿债程序。3、以债务人全部财产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程序。4、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清偿程序,当事人自行实施的清偿无效。三、破产的作用三、破产的作用1、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的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2、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 3、使国家调整产业
3、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各生产要素向经济效益好的部门转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四、破产法四、破产法 指调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布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及其他法定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破产受理破产受理破产申请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破产申请的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2 2、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也称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
4、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和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管理人可以由下列机构担任: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3 3、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 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4 4、破产法的三大基本程序、破产法的三大基本程序 重整程序重整程序 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
5、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发生破产原因但有希望再生但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的债务人。 和解程序和解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延延期清偿债务的协议期清偿债务的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 一旦一旦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程序。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