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公司法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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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 股东的出资【考点4】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P145)8.以股权出资(1)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已被设立质权;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2)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
2、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解释1】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2】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考点5】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3、P146)【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在公司内部(1)全面履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股东资格(2013年多选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
4、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公司有两种处理方法:(1)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份额从注册资本中消除;(2)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相应的股份。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被除名股东仍然应当承担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对债权人(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
5、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其他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解释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解释2】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解释3】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6、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1)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
7、予支持;(2)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点6】抽逃出资(P147)【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设立环节”,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1.抽逃出资的形态(2012年多选题)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8、。【解释】(1)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例题多选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
9、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D.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ABD【解析】(1)选项A: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2)选项B: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3)选项D: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1)股东权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股东资格(2013年多选题)股东抽逃“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