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孔认知与司法辨认(南开大学社会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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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人民警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种辨认主要依赖于面孔的认知。 新近研究对传统观点的质疑:新近研究对传统观点的质疑: 以往观念认为,如果证人能够较好地把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用语言进行描述,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也会较为准确。 Schooler和Engst做了一个研究发现,对面孔特征进行回忆的尝试会影响面孔再认的效果。他们让一群人(实验被试)观看一个记录犯罪过程的录像片,然后将这些被试分为三组,要求第一组被试用言语描述出犯罪嫌疑人的面孔特征,要求第二组被试在大脑里想象
2、犯罪嫌疑人的模样(形成视觉表象),对第三组被试没有任何要求,过了两天后,让这三组被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结果出人意外,发现第一组的准确率最低。 1.1 面孔再认模式面孔再认模式 Bruceh和Young年的研究指出,面孔的记忆提取过程与其他记忆的提取过程不完全相同。 有人认为对面孔的再认可能至少包括三个认知过程:1 这个面孔(脸形)是否熟悉?是否在此以前曾经见过?2 是怎样熟悉这一面孔的?熟悉面孔的途径以及在何处熟悉这一面孔?3 如果是熟悉的,那么他的姓名是什么?在这三个认知阶段的任何一个过程都可能出错。 人们可能将某一陌生面孔当作自己熟悉的面孔;人们也可能碰到一个熟人,但不知是怎么与他认识
3、的,在那里与他认识的;更常见的是,碰到一个熟人,但忘记了他的名字,不知怎么称呼,或喊错了姓名。这些错误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是很少有这种现象,人们能够记起朋友的姓名,却难以想起他的脸形。这可以说明脸孔记忆可能包含与物体记忆不同的加工过程。 首先,对脸孔表情的识别与对脸孔特征的再认可能是相互独立的认知过程。 有研究指出:当人们第一次碰见某个人时,那个人的表情是喜悦的,下次再碰见那个人时,正好他处于悲伤之中,假如没有其他特征的支持,许多人都会觉得识别前后是否同一脸孔有困难。这对于侦查的辨认是有启示作用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表情与被辨认时的表情很可能是不一致的,那么尽管证人目击了犯罪嫌疑人,
4、在今后的辨认中仍会存在困难。这似乎是表情对识别的干扰。 另外,对某一脸孔的多次知觉总比一次知觉所留下的印象要深;多次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知觉比仅仅从一个角度进行知觉效果(今后识别的效果)要好;如果只能知觉一种角度的脸孔,那么以45度的角度进行观察在今后的识别中效果最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研究者(Perrett et al.)指出,人脑中有两种面孔再认的细胞,一种是对正面知觉作出反应的细胞;另一种是对面孔的轮廓作出反应的细胞。当从45度的角度进行观察,也即能看到四分之三的面孔的位置,能激活以上两种细胞,所以对面孔再认的效果也就较好。如果面孔再认细胞被破坏,人们将无法区分熟悉与陌生的面孔,就可能将
5、自己的亲友都当作陌生人。 有一则很有意思的研究(McNeil & Warrington),一个牧羊的人由于脑部受到损伤,导致无法区分人的面孔(熟悉还是陌生),但奇怪的是他能识别羊的面孔。 这或许又是面孔记忆可能包含与物体记忆不同的加工过程的一个例证,而羊的面孔是依照物体的记忆机制的。 其次,人们在知觉某一面孔时,一定会先判断这一面孔是否熟悉。Bruce和Yang指出:“一张熟悉的面孔会唤起所谓的面孔识别单元(face recognition unite)”。有时,人们还只能隐隐约约地觉得某一面孔有点熟悉,但无法激活面孔识别单元,却可能激活“容貌特征结点(person identity node
6、s)”。面孔识别单元与容貌特征结点都具有线索的意义,有助于人们回忆起“自己是怎么认识那个人的,在何处认识的”等情节。一旦这些回忆能够顺利进行那么面孔与姓名就可以对应起来。 当人们想记住某一面孔,一般是有重点地记住某些特征,并非对面孔的所有特征进行平均的记忆。一般会遵循一定的顺序:首先人们会关注头发,但所关注的内容并非发型与颜色,而是头发如何影响面孔的轮廓的;接下来人们会关注眼睛、嘴巴、嘴唇、下颚等部位,但下颚所引起的注意相对较少。所以,带假发的犯罪嫌疑人一旦去掉假发,许多人都认不出来。但也有例外的状况,当面孔有显著的特征时,如鼻子长得特别高,人们会优先关注于这些特征。有研究指出(Shepher
7、d & Ellis)有吸引力的面孔更容易被人记住。 1.2 面孔记忆的改变面孔记忆的改变 首先,插入信息与诱导提问都能使事件的记忆产生改变,那么是否也能使面孔记忆产生变化呢?研究表明面孔的记忆与其他的记忆一样容易受到干扰,并发生变化。早在1932年,Bartlett就指出,脸孔的表象在记忆中保存事件越久,就越可能发生变化。 Davies & Ellis(1978)也通过研究指出,将脸孔与某一角色或名称联系起来,就能使脸孔的记忆发生变化。1他们设计了这样的实验,让被试观察一个男性的照片30秒钟,然后要他们重构脸孔的形状,在重构脸孔之前,对其中一半的被试说,刚才的那张照片是一个救生船的船长,对另一
8、半被试说刚才的男性照片是一个杀人犯,结果两组试被试所构建的脸孔就出现了轻微的差异,后一组被试(与杀人犯联系)描述的脸孔,倾向于缺乏智慧、凶残的、令人不快。 而且,包含在复杂问题之中的诱导信息比蕴涵在简单问题之中的诱导信息更容易改变脸孔的记忆。更加有趣的是,故意提供脸孔的细节特征居然也干扰脸孔的记忆,有一则研究是这样的,让被试观看一段录像,录像中有一个男主人公,录像结束后,要求被试听解说者的解说,而解说者故意将男主人公描述成是有胡子的(其实没有胡子),过了几分钟后,让被试从12张照片中挑选出男主人公,这些照片中有6张有胡子,另6张没有胡子,结果69的被试挑选出的男主人公是有胡子的(受到解说的误导
9、),只有13的被试挑选出没有胡子的主人公(没有受到误导)。这些误导与暗示对面孔的识别产生了很大影响,所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人民警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其次,因无意识漂移而产生的记忆改变。前述已指出,可能会因为误将陌生的脸孔当作熟悉的脸孔或错误回忆知觉脸孔的地点与方式而使脸孔识别产生错误,所以证人可能会将案件发生后偶然见到的某个脸孔(人)当作犯罪嫌疑人的脸孔,导致将某些旁观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识别。在这种情形下,证人对脸孔的熟悉性的判断是正确的,与特定场所的联系也是正确的,错误之处是将犯罪嫌疑人的脸孔与旁观者或后来者混淆了,这会导致冤枉无辜。 有一个著名的关
10、于无意识漂移的案件(Houts 1956),1一个在地铁站的书报亭里卖报的职员被人持枪威胁并拿走了他的钱包,后来他参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结果他挑选了一个当地的一个海员,后来有更确切的证据证明了这个海员当时根本不在现场。被害人的解释是因为他的脸孔看起来有点熟悉,所以就挑选了他,其实是因为这个海员曾经在该书报亭里买过几次东西而已。这个书报职员准确地回忆了海员的脸孔是熟悉的,但错误地将他与抢劫者联系起来。幸亏有其他证据的存在,海员才幸免了。 更令人奇怪的是脸孔的识别有时导致了将英雄误认为犯罪嫌疑人,Ainsworth(1995)设计了一则研究,让被试阅读一个关于强奸案件的报道,在文章的后面有两张照
11、片,其中一张是犯罪嫌疑人,另一张是阻止犯罪犯罪嫌疑人的见义勇为者。过了一个星期以后,要求被试从6张照片中挑选出犯罪嫌疑人(事先被试并不知道要求辨认)。被试分成三组,第一组的被试所需辨认的6张照片中包含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第二组被试所需辨认的6张照片中包含见义勇为者;第三组被试所需要辨认的6张照片中既没有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见义勇为者。要求他们找出犯罪嫌疑人,第一组被试约40找对了犯罪嫌疑人;第二组被试中有50将见义勇为者当作犯罪嫌疑人。可见,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识别与将见义勇为者当成犯罪嫌疑人的概率几乎相当。2.1 辨认方法司法辨认主要依赖面孔认知的信息,当侦查人员发现某人是犯罪嫌疑人时,通常要求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