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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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一般原理保险合同一般原理v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v第二节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v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其变动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其变动v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返回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v一、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v (一)我国(一)我国 保险法保险法 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
2、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其核心内容在于:生则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其核心内容在于: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为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为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约定的危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务。 v(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v1、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
3、生、变动或消灭,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或消灭,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v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生之债系属特种之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一般规定亦适用于保险合同。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一般规定亦适用于保险合同。v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表现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表现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于投保人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所负义务险费于投保人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所负义务 ,主要表现为金钱给,主要表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承担说。付说与危险承担说。 v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
4、。给付保、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v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幸合同。碰运气。碰运气。v5、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v6
5、、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与协商性相对,合同条款事先拟定与协商性相对,合同条款事先拟定v7、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保险合同的属人性?v8、保险合同的继续性。保险合同的继续性。v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规定:“第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
6、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方协商的条款。”、第、第40条规定: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效”、第、第41条规定: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
7、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v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保险合同的分类v(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确定,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确定,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又称保险价额)。由于人身保险中的保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又称保险价额)。由
8、于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所以,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所以,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我国同。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40条第条第1款对此予以规定:款对此予以规定:“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v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v(1)涵义)涵义 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
9、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承担给付保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计算依据。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险金义务的计算依据。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给付合同所失,无论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
10、,保险人均应给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若保险事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若保险事故发生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确定损失的比例,故发生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给付的赔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给付的赔偿金额,亦无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偿金额,亦无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v(2)意义)意义 第一,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第一,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 第二,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第二,具有主
11、观价值的保险标的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 值,可避免定价之争。值,可避免定价之争。 第三,在客观上,可提高保险人于决定承保前评估保险第三,在客观上,可提高保险人于决定承保前评估保险 标的的价值的审慎程度。标的的价值的审慎程度。 第四,防止保险人于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第四,防止保险人于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v(3)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v(4)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 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中。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中。 v2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v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并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须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