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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

上传者:平** 2022-05-28 06:50:14上传 DOCX文件 36.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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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目 录引言1一、网络消费者相关理论及特征1(一)基本概念的认识11.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与网络消费者的定义12.消费者知情权2(二)分析网络消费知情权与传统消费知情权间的区别与联系2二、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权益保护的现状3(一)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二)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情况3(三)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4三、网络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4(一)虚假信息充斥网络4(二)网络交易评价影响消费者的选择5(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6(四)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7四、加强我国消费者网购权益保障的措施7(一)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

2、71.行政方面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72.各种社会组织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83.制度上要健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信息披露9(二)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相关立法9(三)严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101.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102.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10(四)增强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11五、结论11参考文献12摘要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拓宽了消费市场,使得网络购物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并已成为一部分人的习惯交易方式。虽然网络购物具有速度快、效率高的特点,但是由于有关立法的缺失和不完善、消费诉讼程序的繁琐与不便以及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使得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

3、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确保消费者能够正常的利用网络这一平台放心的消费,就必须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整个网络环境干净、纯洁。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网络购物;权益保障Abstract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economy has widened the consumer market, making the online shopping a new industry, and has become a part of the customary way of tra

4、ding. Although network shopping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ast speed and high efficiency, because of the lack and imperfection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cumbersome and inconvenient and effective measures of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this new way of shopping has violated the consumer's right

5、 to know to a certain extent. In order to create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ensure that consumers can make use of the safe consumption of the network,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know in the online shopping,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

6、ests of the network consumers, and make the entire network environment clean and pure.Key words: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online shopp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引言网络时代,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改变着传统的交易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网络购物因其高效便利,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并且有效地降低了消费者的经济成本。传统的购物模式主要是顾客通过实体店消费,在此过程中,顾客可以切身感受到商

7、品和服务的质量,然而,有所不同的是,网络购物是基于虚拟交易平台,不能实际感受商品及服务,且不能与商家面对面交易,因而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更多的新问题。由于我国在网络经济方面的监管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状态,司法救济和行政管理都显得稍有不足,消费者在网购方面的权益保障有所不足。因此,面对社会上网购消费者侵权事件的不断增多,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保护工作显得迫在眉睫。一、网络消费者相关理论及特征(一)基本概念的认识1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与网络消费者的定义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与网络消费者在本质上区别不大,有所差异的是消费的环境与形式。传统意义的消费者通常是亲自到实体店根据个人喜好以及产品质量来选择物品,因此

8、购物的方式具有局限性,必须是消费者亲自前往。有了买商品的顾客,经营者也因此而产生,这也是实体店的由来。因此传统意义的消费者更侧重以下几种条件。首先是购买。即为了生活需要获取一些东西所进行的消费,这样的消费可用于生产和生活,在购买方式上表现为到实体店购买所需要的物品。其次是使用。即使用商品的人,这一点主要是测重它的主体是人,而非人类饮用或使用的则不能成为消费者。最后是接受服务的人。这一点可以是休闲、娱乐服务,也可以是指引服务,通过卖家对产品信息的讲述,让人主动去消费,这也是构成传统意义消费者的条件。综合来讲,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更有消费主体身临其境的目的。2消费者知情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由于网购的发展以及后续法律工作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只有第八条没有涉及到“消费者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其余的大部分都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有关规定如该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八到二十二条,其中该法的第三章也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点:(1) 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相关内容(2) 涉及到技术指标的情况(3) 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特点则主要包括: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要求更全面;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要被强化;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方式发生变化;消费者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首先会根据自身对该商品的需求,确定相应的数

10、量。然后,消费者会对所需要购买的商品进行对比,因而进行信息的搜集。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是消费者最为关切的信息,因此,消费者在购物前,会对所需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估,并在自身的经济的承受范围内进行最后的购买决策。对准确真实信息的掌握是消费者是消费者进行正确购物的前提与保证。随着网购便捷着人们的生活,使越来越多的人放弃去实体店购买物品,但是网络购物也会暴露很多问题,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性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无法去取证,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很难去保证,这需要司法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体制以弥补交易中位于弱势的消费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够依法维权。(二)分析网络消费知情权与传统消费知

11、情权间的区别与联系现如今,很多人在对传统购物好还是网络购物好争辩不休,下面笔者就两者间的优劣作以比较。首先网购时的商品价格通常要比实体店低许多,网店不像实体店那样需要花钱租店面,税收或者其他的开销。但是商品的质量却无法保证,不是每家产品价格很低的商品质量都能得到保证。一些商家为了盈利会以次充好,因此使消费者知悉商品情况的权利无法保证,网络消费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的生活更便捷,达到足不出户便可买到心仪的商品,但与此同时也失去了一些权利。其次是产品信息与质量问题。例如买衣服。过去,在网络还尚未普及时,人们到实体店可以通过视觉和触觉,反复斟酌然后做出选择,通过看衣服的外观,颜色,布料等判断衣服质量的好

12、坏。但在网上只能通过店家提供的图片来主观选择,而无法通过多渠道辨别。其次是售后服务问题在实体店可以向店家询问具体的售后服务情况,也可以让卖家写字据,方便日后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维修或退换。在网上,消费者知悉售后的情况便比较较少,特别是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发票,产品保修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维权十分困难。发票是消费者维权最有力的证据没有发票,消费者便无法获得赔偿或解决质量问题。二、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权益保护的现状(一)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近些年来,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它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内容以及体制结构上暴露的问题越来越明显。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在网络领域消费者的权益维护

13、及知情权应进一步改进。这是未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未涉及的,这对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以及为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找到法律依据。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很难得到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出台的法律或规定来维权(二)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情况我国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涉及到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有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都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所描述。但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与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并无太大联系。通过其第十三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对比可清楚认识到,这里对经营者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特别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主动

14、提供商品的各类信息,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是消费者消费时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并未指出在网络这一特殊购物方式中所享有的权利。(三)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目前我国存在的网络消费侵权案件中,大多是涉案金额较小,且案件较为分散。存在的困难首先是诉讼程序过于冗杂且漫长,即使采用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也会消耗消费者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其次,网络购物其主体本身就是经济水平一般的普通人群,时间有限,难以抽出大块时间应对诉讼;第三,专业知识缺乏,难以从依靠现有的法律去维权,法律知识淡薄;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消费者没有坚强的毅力和自信心,认为自

15、身力量难以对抗企业组织,以及那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世界。大多数的消费者对于诉讼还感到很陌生和畏惧。鉴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不愿起诉来请求获得应有的赔偿,从而放弃了请求权。三、网络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虚假信息充斥网络网络广告是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通常是由网店经营者依托广告公司制作,并发布到网站上吸引便网购消费者。广告通常是网购消费者交易过程中重要的信息来源,通过广告消费者可以加强对商品信息的了解。然而在某些时候,网络广告却成了虚假信息的载体。虚假的广告,就是通过发布虚假信息,使得商品信息和真实的商品不一致,通过对其功能进行夸大,进而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从而使

16、得不法经营者获利。虚假广告对电商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例如:B公司系某网站上“索芙特旗舰店”的经营者。2014年11月17日,王某在“索芙特旗舰店”购买减肥香皂5块,网页显示:原价88元(88元用斜线划除),促销价38元,促销价38元后标注“聚划算”,买2减10元,王某实付170元。根据改产品的月成交记录显示,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该减肥香皂的售价为38元,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售价为58元,但并没有所标一口价88元销售的记录。王某主张C公司系价格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首先

17、看重的是商品的价格,其次才考虑物品的实用性、外观等方面, 而网络购物这一交易平台恰好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网店提供的商品价格较实体店便宜许多,且他们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在实际购物时许多消费者会采用价格升序的排列方法,同种商品价格低的商家便会排在前面。这就导致有些商品的点击量很多,而不知情的买家便跟风去购买。有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点击量,就虚报低价满足自己的意愿,随后在交易的过程中又巧借名目不履行所标注价格。经营者这种靠散发虚假信息抓住消费者需求心里从而获得更多利益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有的商家店铺会在自己的销售主页面上标出醒目的商品促销信息 ,另外还标注“原价”、“市场价”等这在无形中或

18、多或少的激发了消费者的购物欲望。还有的经营者像本案例提出的那样打着促销的名义以提升原价的方式变相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这种现象在大型的节假日期间尤为凸显。阿里巴巴便是很好的例子,双十一活动期间,从2009年的5000万到2015年得912亿无疑是个奇迹,但是经过社会反映其中暴露的问题也是很多,许多购买者在拿到实物后投诉厂家与在网上看到的不符,或是商品质量太次等等。这些都是虚拟网络带来的弊端,大多数受害者很难在第一时间辨别真伪,有的会因为数额较少或是因为怕麻烦,放弃了维权的途径,自认倒霉。而经营者则为自己预留了充分的推脱空间,使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赚取不正当的钱财。(二)网络交易评价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19、为通过消费者的反馈信息,一方面可以为其他的消费者的购买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也避开了消费者选择上的误区,同时也对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起到监督作用。经营者为了提高信誉,不得不重视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满意度问题,不断地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图片与实物不对称的频率。但利与弊总是相互依存的,真正利用这一渠道本分经营的经营者太少,更多的是受利欲熏心,借着信用评价这一系统进行不法经营。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一般厂家都会发给消费者一份反馈单,或是有些消费者会在网络店铺的评价栏里把使用情况写在上面,这些都是其他买家购买这类商品的依据,但也很具有诱导性。有些商家会为了争取好的评价而采取各种不当的手段,只为了能够“上位”,其中

20、最突出的便是“刷信誉”。“刷信誉”又被称作“信用炒作”与“网络炒作”有异曲同工之处。现在网络购物以淘宝、京东、两大网站最吸引消费者。本篇论文以淘宝网为例。在淘宝开设店铺的经营者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信誉度的重要性,没有信誉将寸步难行。由于淘宝店铺的等级按照红心,钻石,蓝冠和金冠,每一个的等级都和卖家销售商品数量相对应,卖家每卖出一件商品会对应一份回执单,通过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来提升信誉点。根据调查表明截止2015年淘宝网店数量已达147万家,天猫店铺数量达137734家。那么多的店铺如何在激烈的竞争生存由此催生出淘宝专业专门给店铺刷好评的这一行业。常见的“刷信誉”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在QQ群里。

21、很多淘宝店主会建立QQ群将刷客集中起来以红包的方式发给刷客。第二种是威客网站。根据网站发布的任务然后截图给卖家或加卖家QQ以此来得到佣金。第三种是在专业的平台和网站刷信誉。交纳一定的会费然后拉拢新人才能提升自己的“职务”获得更高的报酬。“刷信誉”这种人为操作的评价往往不能作为购买时的参考,根据中国人的消费心理来看,信誉高,评价好的商品一定是比较实惠的。正是由于这种从重心里的诱导,使得一些商家为了提高自身的信用度而雇用团队或是在购买本商城物品时给予优惠等方法来美化自己。还有一些小的商家由于经营时间较短或商品本身质量不高等问题,为了在网络市场有一席之地,谋得生存,而采用自买自卖的方式捏造虚假的信息

22、,或是将商品免费赠送身边亲近的人,让他们给予商品好的评价等方法刷信誉,使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走入购买的误区。例如2014年9月1日至10日长沙市莎拉购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为了提升它在天猫店铺“莎拉购化妆品专营店”的知名度。想要在即将开始的“双十一”活动中取得较为靠前的名次,安排本公司两名员工在进行网上销售服务的同时,采取“刷信誉”的方式虚构交易行为提高本公司的销量和点击量。最终工商部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这种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消除影响,并处5万元罚款(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全国性的涉及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法律较少。最初出现在地方性法规

23、中。例如,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文件。虽然比较系统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各项权利有所涉及,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却并未明确。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及不完善性,这也使经营者进行不法经营有了可乘之机。此外从法律的体系、层次上分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本身就属于合同行为。但是从合同法的条文来看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方面一些法律也只是进行消极保护。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这项条文并未起到实质作用。原因是产品质量法的制定主要面向广大的传统消费者,在传统交易中,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产品的质量信

24、息及相关说明,如果选择网购,这一权利则无法实现,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图片(经过技术手段加工的)及相关描述来获取信息,如果网络经营者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与包装上内容不符,则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受到侵害,而此时该法的权威性将会受到质疑。(四)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 当网络购物的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出于本性,她们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先考虑到的是如何从别人那里获取帮助以降低自身的损失。我国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因而在权益维护方面不加以重视,因此经常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寻求法律途径的动力。在一些网购消费者的眼中,价格通常是他们考虑的前提,通常情况下,价格低

25、廉的产品或多或少会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使得消费者不可避免地蒙受经济损失。运费减免的优惠,通常也会使得网购消费者侧重于对相关商品的选择,这些情况经常会发生在网购的过程中。而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很多消费者常常以“认栽”的心态放弃投诉或者认为小额索赔不值得而选择弃之不理,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儒家中庸文化对国人影响比较深远,导致有些消费者对法律诉讼十分厌倦,当知情权受损失,他们的意识里通常会带有吃亏是福的思想,自认倒霉放弃维权之路。四、加强我国消费者网购权益保障的措施(一)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1行政方面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存在争端时

26、的几种解决途径,但这在实际问题中却很难得以有效解决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机制上存在问题,没有完善的解决措施,可操作性差,对行政部门来说,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是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的行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与督促,特别是网上监督机制一定要健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必须落到实处,如在网购交易过程中,法律应该赋予消费者撤回和撤销交易的权利,当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不满意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的向买家申请归还、调换。甚至要求退款,这些都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针对消费者退货的情况,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利对合同进行解除,或者向商家提出退货申请。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分管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

27、。其中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对网络的监管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进一步管理和约束网络环境,防止一些假冒商品,虚假的广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为了更好的通过行政部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加强各个部门人员的行业管理能力以及监督人员的素质,对待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严格执法、公平对待、维护秩序,提升形象”,确保政府人员在其岗位上有所作为。2各种社会组织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社会组织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可以依靠消费者协会或是其他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对商品进行监督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的产生是由于新时期消费者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28、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加强而产生的。因此消费者协会的存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合法组织。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纽约市消费者协会”于1981年在美国成立,消费者运动由此展开5。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到消费组织处进行反映,消费组织运用所被赋予的权利对侵权的经营者进行实地考察,对存在问题的应责其补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商品进行比较检验为消费者提供值得信赖的信息和咨询。(2)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提高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意识和能力(3)调解消费者投诉,支持起诉、仲裁或以消费者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为消费者挽回损失。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各种

29、力量组成的合法组织在信息的收集更具有及时性,当国家的政策规定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帮助时,消费者协会更便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3.制度上要健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信息披露因为网络购物不受时空限制、虚拟性的特点,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购物行为,改变着传统的交易方式。在网购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虚拟环境对买卖双方的接触受到阻隔,使得网店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不能被消费者准确地获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购的风险。因此,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重点加强对网店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对披露信息质量准确性要有更高的要求。其中,所披露的信息必须详细具体,内容必须包括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以及交易商品的相关信息。信息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30、。比如,对网络虚假广告,虚假商品要加大惩罚力度。 网络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盗版劣质商品肆意横行,究其原因,就是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约束机制。我国的监督管理体制不是很健全,国民的素质明显偏低,诚信缺失成为了制约我国法制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人受利益蒙蔽,唯利是图,导致网络上假货横行,虚假信息肆意发布等等情况的出现,对此,我国应出台强有力的相关措施,打击网络虚假广告,加大对虚假商品的惩罚力度。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 整顿广告发布渠道和载体:整顿广告发布渠道和载体。像北京市政府为了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创造好的网络经济发展环境,出台了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 确保网络广告的真实性:确保网络

31、广告的真实性。所谓广告宣传是指对于真实资料进行加工,然后通过载体宣传推广,而不是虚假浮夸的宣导。网络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虚假设计或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广告商必须遵循法律规范的要求。广告商的发布的广告一旦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就必须和侵权的电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双方义务的核准,必须在形式和内容上保持统一。(二)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相关立法立法完善与立法准备阶段的主体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立法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就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消费者在网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很大程度在于经营者抓住了法律的漏洞,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

32、法律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不完善,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立法层次来弥补存在的不足。通常提高立法层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新立法,二是修订现有法律。新立法首先会扰乱现有的法律秩序,其次,其成本太高需要权威的法律人士对立法内容进行商议,而后制定出新的法律。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如果已制定的法律未出现较大不稳定因素或不平等问题,还是以修订现有法律为主。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糊的章节作出修改,补添的条款可作为网络交易中应遵循的规范。也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网络消费者设立专门的章节进行立法保护。最后与数据保护、电子合同、电子货币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等内容制定体系完善

33、的网络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三)严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存在法律而没形成法律意识,心中无法,行为行为便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规则仍然是一种异己的规则”如果没有严明的法律就无法规范人们的言行,也无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这是法律的威严带来的效应。当经营者违反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所应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经营者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措施和必要手段。笔者在此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个方面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问题加以分析。1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是对侵犯消费者知情

34、权民事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将所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缩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当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必须依法承担对应的责任。责任问题可以从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几方面来追究。对于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欺诈行为,可采取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并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除此外还可采取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民事责任是消费者侵权问题的重点。2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法律而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后者占主成分。经营者的违

35、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对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我国明确经营者违反行政职责的相关法律有消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当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关行政单位有权予以行政处罚。(四)增强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 针对我国消费者网购认知能力的缺乏的现状,应当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当前我国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普遍存在消费过于冲动和盲目的现象,即网购商品时缺乏理性,对相关商品缺乏系统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消费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有更多的途径可以加深对商品的了解,如电视媒体,书刊杂志等。也可

36、以通过对相关商品的客服进行咨询,或者留心其他消费者对其的评价,来获悉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等,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学习相关商品的知识,从而有效地降低网购交易过程中纠纷发生的频率。与此同时,当遇到经营者不法经营的情况时,消费者要及时对违法商家进行监督举报。还有,要妥善保留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记录,其中包括电子交易涉及到商品的销售广告、商品的标签,买卖双方交易凭证等,在一定程度上,当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举证困难的问题。事实上,网络交易的监督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仅靠法律是很难维护好消费者权益的,在有些时候消费者监督举报的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上述方式,可以有效地打击网购违法经营行为,

37、从而切实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网购知情权,以及相关的合法权益。五、结论网络环境复杂多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道路曲折又艰难,因此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研究是改善我国网络环境的有效保证,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是增强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任,提高网络购物消费水平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通过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还可以对已制定的新消法中的后悔权进一步明确,通过研究发现,许多商家在商品信息上标注不适用7日内退换的现象。因此消费者的后悔权就难以得到实现。对此消法可以对何种物品实用7日内退换进行明确,防止经营者钻法律的漏洞,侵害消费者的利益。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完善将长期进行下去

38、,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参考文献1程正方,现代管理心理学(第五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修正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0第十六页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修正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0第五页4浙江电商报告:,2015年淘宝网店数量达147万家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24日5孙颖.论消费者组织地运作与发展J.法学评论,2010.16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7成依然. 论消费者撤回权之行使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6,33(01):16-21.8邓亚辉. 浅谈我国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4(02):23-25.9贺琼琼. 网购中的消费者后悔权及其适用探讨J. 法制与社会,2015(13):110-111.10葛江虬. 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以适用合同法条文之解释论为中心J. 清华法学,2015,9(06):95-116.11龚召阳.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J. 法制博览,2017(11):178+177.12熊丙万. 法律的形式与功能 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J. 中外法学,2017,29(02):3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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